1.在測量待測溶液之前,先對其進行校準。通常,在連續(xù)使用中,能夠滿足校準要求的儀器應每天校準一次,每個調節(jié)器不得更換。不使用時,將電極燈泡浸入蒸餾水中。通常,不需要在24小時內進行校準。但是,在下列情況下,應提前校準儀器。
(1) 當溶液溫度與校準過程中的溫度相差很大時。
(2)干燥時間過長的PH計電極。
(3) 更換了新電極。
(4) 當“定位”調節(jié)器改變或可能改變時。
(5)在測量過濃的酸(pH<2)或濃酸(pH>12)后。
(6) 測量了含氟溶液,酸度在pH<7的溶液和濃縮有機溶液之后。
2.重新校準儀器。對于重新校準周期,用戶可以根據(jù)儀器的長期穩(wěn)定性指標和實際測量的精度要求自行決定。再校準主要是指儀器的零位校正和滿刻度值校正。
緩沖溶液的制備
(1) PH 4.01溶液:使用10.21g GR鄰苯二甲酸鉀溶解在1000ML無二氧化碳水中。
(2)PH6.86溶液:將3.40g GR磷酸二氫鉀和3.55g GR磷酸二氫鈉溶于1000ML無二氧化碳水中。
(3) PH 9.18溶液:使用3.81g GR硼砂溶解在1000ML無二氧化碳水中。
【本文標簽】 ph計什么時候需要校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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